http://www.scol.com.cn(2021-1-22 8:29: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平心而论,无论与理与法,何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50万元,保险公司确实都不应该赔付。驾驶员肇事逃逸已经触犯法律,保险公司本就不该赔,况且包括前两项在内,皆属于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这也意味着只要被保险人出现上述条款中任何一项,所造成的出险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拒绝赔付。但前提是该“免责条款”既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保险人说明,还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签名认可。否者,免责条款也就成了“无效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何女士要求的三者险50万元,原因就在于“名义上”是何女士给车辆投的保险,但最终通过鉴定,保险合同的签名却不是何女士手迹,说白了是有人“替代”何女士在保险公合同上签了字。既然不属于何女士的亲自签名,何女士就有理由认为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条款“不知情”,在保险公司拿不出足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依据事实来支持何女士的主张,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50万元,保险公司也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咽”了。 在平日里,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发展客户,无论车险财险还是其他险种,不但“专拣好听的话”告知投保人,有时甚至故意隐瞒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只要客户有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业务员往往都能全程“代办”,更不乏出现由投保人近亲属代替签名甚至是由业务员“亲自操刀”的个例。在承保期限内没出险,自然是“皆大欢喜”,而一旦出险尤其是涉及投保人方面利益的时候,是不是投保人亲自签名,就成了诸多问题的关键。在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问题举证均显不足的面前,支持原告诉求也就成了法官裁决的“通行规则”。 针对此案件而言,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也是自身工作缺乏严谨所致,原本必须由投保人亲自签名的保险合同,却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而被“越俎代庖”,而此类问题又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中“屡见不鲜”,原本可以胜诉的结果反而败诉,这也是涉案保险公司不得不为此付出的代价。 坊间有句老话叫“先明后不争”,无论签订任何协议还是商定其他事物,该需要本人签名认可的一定不能“越俎代庖”,否者一旦诉诸法律,就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而保险市场“投保容易赔偿难”早已存在,只要愿意投保,保险企业尤其是保险业务员,对客户几乎就是“唯命是从”,甚至会“全程代办”。本案的判决,也警示一些保险企业:该涨涨记性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