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晚,一段四川乐山患者家长发现输液袋中疑似有虫的视频在网上扩散。17日,红星新闻获悉,事发乐山市人民医院,目前双方已经共同封存涉事输液袋。(国械注准20153660673)。(12月17日红星新闻网)
据院方通报显示,该院包含输液器在内的所有医用耗材均按国家规定规范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医院的通报信誓旦旦,然而,“疑似有虫输液袋”能符合国家规定规范?能符合国家标准?当然不符合。这个矛盾的通报让我们不得不质疑:“疑似有虫输液袋”的采购是否有“虫”。
一个遭受处罚的问题企业是如何通过采购人员法眼的?根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涉事输液器的生产商家“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4月,该公司曾3次被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3宗处罚中,其中2次“违法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1次为“违法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违法内容均涉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等。均涉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让人触目惊心,如此企业产品,医院竟敢选用?我们的这家医院的采购人员为何要选择这样一个“问题企业”?虽然,我们不能因为处罚一锤子打死这家企业。但是,必须对这家企业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我们必须发出这样的疑问?这家企业是怎么顺利通过采购人员法眼的?有没有严格的认定程序?有没有科学的论证?有没有其他猫腻?
医院器械采购,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该是一项非常慎重的工作,责任大于天。医院采购工作必须经过严密科学的论证,必须有医院部门领导的背书,必须有专家的论证;医院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有任何疏忽,任何松懈。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蠹虫”的涌动都会发生难以预料的隐患,必须绝对科学,绝对严密,绝对廉洁,我们的这家医院做到了吗?
“疑似有虫输液袋”是客观现实,采购工作中是否有“虫”,需要追查。有“虫”要及时处理,汲取教训,在人的教育与制度规范上进一步完善,打造铜墙铁壁,不让“虫”再次“钻进”;如果没有“虫”,那就引以为戒,在科学论证,采购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管,不让任何“疑似有虫输液袋”成为漏网之“虫”。(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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