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四川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hiv隐私侵权案”。提起诉讼的谢鹏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照理说,医院义务帮助检查出疾病来,当事人应该千恩万谢才对,没想到却让当事人告上了法庭,这真是奇葩。皮裤套棉裤,必定有缘故。此事最关键的是查出来的是艾滋病这种涉及隐私的病情,要是检查出心脏病等,当事人就算不领情,也绝对不会起诉。那么,医院私自给当事人检测艾滋病,到底是否违规呢?诸君请看:按照法律规定,入职体检明确禁止做乙肝、dna等检测,其中并没有禁止检查艾滋病。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检测艾滋病并没有错。但是,没有告知当事人那就是马背上摔跤,牛背上抽鞭——错上加错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算是用人单位要检查艾滋病,也得征得本人的同意。
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法院竟然判决医院没有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堂堂的法院竟然不知道医院私自检测艾滋病是违规行为吗?法庭判决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认定医院在诊断初检疑似阳性时通知过谢鹏,和他进行了交流,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取样检查。诸君请注意,这说的是第二次复检时候的情况,而问题的关键是第一次初检时候到底是什么情况。然而,判决书并没有提到第一次检测时医院是否事先作了告知。医院方面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第一次告知当事人了。而当事人却有证据证明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当事人回忆,体检的时候是由专人引导的,体检表一直没在自己手上,一直也没人告知他有hiv抗体检测,他更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会说的不如会听的。由是观之,法院的判决根本就是刀尖上打拳——站不住脚。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决定继续上诉。希望上级法院更够纠正这种明显的错误,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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