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德阳中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检察院起诉该县永太镇人民政府不完全不充分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据悉,这也是德阳首例行政公益诉讼。(10月24日《华西都市报》)
德阳这起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是因为中江县检察院发现,在该县永太镇卫东桥头以及河道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部分垃圾阻塞河道,影响村民生活。中江县检察院于3月8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履行职责,3月9日永太镇政府回复已整改完成。但县检察院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永太镇政府履职不完全,河道仍有大量建筑垃圾,仅用土填埋,处理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于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垃圾阻塞河道,影响村民生活,而在该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敦促镇政府履行职责后,镇政府称的“已整改完成”显然是搪塞,明显存在整改不到位,履职不力的问题。因此,县检察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向镇政府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在履行检察职责。对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永太镇人民政府不完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60日内,对该镇卫东桥周边垃圾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检察机关公益行政诉讼地方政府的案件并不算罕见,这类公益诉讼案基本都是基层政府“不作为”所导致。而本次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正是检察机关的一次主动有为。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款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这对于检察机关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大意义。而德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有为,监督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就是在最大化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本次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镇政府得到县法院的支持,不仅是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履职的一个经典案例,还是一趟生动的法治课。当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公益诉讼案,对旁听庭审的人,以及其他地方的基层政府来说,都是一次法治教育。尤其是基层政府,更要引以为戒,否则,已经建立起来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就要不停地敲打那些“不作为”的基层政府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