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自贡市富顺县某中学高三年级教师刘女士很是郁闷。2018年12月底,她因被学生误伤入院,本以为认定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工伤补偿,不想却因为部分补课费是否应该发放的问题与校方产生分歧,不知如何是好。(10月21日《成都商报》)
刘老师称,“一直以来,高三年级的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上课都是我们的常态化工作,理应算进工伤期间的薪酬待遇补偿范围;但校方却说是‘加班’,没有加班就没有补课费。”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待遇不变”,如果补课是既定工作且趋于常态化,那么不能算“加班”,应列入薪酬待遇范畴,应该给予补偿。
然而,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工伤期间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发放的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本身尚存在争议,建议通过立法或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方式,尽快予以厘清。“伤前待遇不变”是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工资待遇”是否应包含补课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此都存在争议。这也是各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
学生脚踢教室门,使刘教师被误伤住院,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幸事件,而现行规定,即"工伤待遇不变"又存在争议,可怎么也不该让老师吃亏吧?补课费是教师收入之一,据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向记者证实,高三年级的补课费为80元/节,按一学期计算,一般情况下,一位老师带一个班的补课费大约为5000多元。这些都是老师的“血汗钱”,如果一下子就没有了,显然对受伤老师不公。
而按照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单位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有专门的赔付标准。人社部门认定的工资标准为: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如果当事人对最终的赔付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部门来划分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工资来进行赔付;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定。
其实,并不是什么都要靠司法程序裁决。老师是学校的员工,老师们工作都很辛苦,周六周日还要给学生补课,得不到休息,学校应该更体谅一些。何况,老师被误伤也是偶发,肯定不是常态,学校根本不用过分担忧。因此,以更人性化方式善待老师的劳动,岂不是更能赢得老师们工作上更多的回报?
可见,刘老师和学校协商解决,才是最佳之策,而学校应该尽量满足老师的要求,这要比诉诸于法院裁决,不仅多了一份人情味儿,还更能体现学校这个教书育人之地的宽厚。由此,老师被误伤后,要善待老师,而善待老师不能仅用冷冰冰规定套用。老师被误伤住院,这本身就很不幸,如果再不给人家补课费,从情感上就说不过去,要是撕破脸诉诸法律,那显然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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