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债玩“失踪”,七年后,在执行法官入情入理的开导下,父亲代儿子偿还了欠款。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执行法官奔赴成都为申请人追回欠款6.8万元,有力地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3月8日四川新闻网)
自古以来,我国沿袭着“父债子还”的传统。随着社会的进步,千年来“父债子还”的观念也在被弱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对协议进行变更,否则还款人只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通俗地讲,就是各人做事各人当。除非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才会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还款不能超过继承遗产的价值,如果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就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说,“父债子还”虽然不符合现今的法律,但由于是几千年来的流传下来的,从孝道等方面还能让人接受的话,那么“子债父偿”不但不合法更不通情理,有违公序良俗。父母虽然有教育培养子女的义务,但在子女成年后,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已经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应该为自己做的事负责,独立地承担民事义务。儿子如果有了债务,包括亲生父母在内,都没有义务为儿子承担债务。任何人将原本属于儿子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官入情入理的开导父亲,让父亲“自愿”代儿子偿还欠款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官力促“子债父还”出发点可能是为防止事态的扩大,也是为了维护债权申请人的权利,但这是一个不好的范例。这几年,一些父母为了为子还债,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如:家住重庆的李其云、陈淑梅夫妇在应该颐养天年的年纪却苦哈哈地卖起了馒头,当洗衣工、掏边沟,一分一厘地攒钱,为给儿子偿还60万元的债务。又如:江苏海安曲塘镇中桥村村民谢某,2006年生意惨败后不敢回家,近80岁的失明老父亲谢孝文养猪为儿偿还欠下的百万元债务……在这些老夫妇被盛赞“中国好父母”的背后,凸显的是一些地方延续千年的传统思想还没有改变,更使一些年迈的父母被绑在道德的“十字架”上,如果不帮子女还债,一些人就拿那些“中国好父母”为例来说事。
法官力促“子债父还”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值得提倡和点赞。引导公民依法办事,是法官的职责所在。试想,这些法官虽然力促“子债父还”成功了,但有可能会助长那位儿子的不良习气,给父母背上更大的负担,同时也有可能让其他人跟着说,跟着做。因此,从长远来讲,不管是“父”或“子”,如果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这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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